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药品成本价格调查的通知
(湘价函〔2009〕18号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各市、州物价局:
为全面掌握我省药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成本、价格等基本情况,努力做好药品价格监管的基础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药品成本价格调查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省内开展一次药品生产企业成本价格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剂型规格的药品成本。
二、调查内容
2008年度药品生产成本、生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收入、实际出厂价格等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一、二)。
三、报送形式
由各市州物价局指导督促当地药品生产企业填报,同时向省物价局报送调查数据电子邮件和加盖企业印章的纸质报表。附件三为相应市州区域范围内应上报药品生产成本的企业,其中标“△”为报省后还需报国家发改委的企业和剂型规格。报国家发改委的可登陆国家发改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网站(http://ypjgpszx.ndrc.gov.cn)下载调查品种及调查表填报说明;报送至省物价局的电子邮件可通过电子信箱传至:hnyy1013@163.com,通信地址:长沙市五一大道351号,邮编:410011;报送至国家发改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的电子邮件(包括文字说明)可传至zhanglin@ndrc.gov.cn,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9号新华大厦A座7层727房间,邮编:100045。
四、工作要求
(一)此次药品生产成本价格调查,是为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而进行的,事关科学合理制定药品价格和协调药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多方的利益,同时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州物价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及时通知本地相关调查企业,指导和督促其如实填写及时报送。
(二)各相关企业应如实填写,准确、全面填报调查数据,我局将对报送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对存在拒报或虚报问题的企业,我局将对其进行专项成本监审,必要时对其进行价格检查。
(三)请各市州物价局督促调查企业于2009年3月30日前上报有关调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