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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停车服务收费价目牌由市物价局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员证制度。
  收费人员必须佩带市物价局统一制发的《收费员证》,持证收费;无证收费的,车主可拒绝支付停车服务费。
  收费员实行定岗定位,收费人员发生变动,停车场、存车处应主动、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变更、注销和新增手续,不得转借他人收费。
  第二十条 停车服务收费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实行收费给票和一车一票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以前有关停车服务收费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项目收费标准 类别等级计次收费标准(元/次)计时收费标 准(元/半小时)包月收费(元/月)
白天夜间门前汽车泊位商住楼居民区周边支街背巷道路
8时-20时20时-次日8时
停车场道路一级小型车  3500 200
大型车  5   
二级小型车652.5300 160
大型车1094400  
三级小型车542200 120
大型车873300  
四级小型车431.5100 80
大型车762.5200  
其它一级小型车652.5 600 
大型车1094   
二级小型车542 400 
大型车873 500 
三级小型车431.5 300 
大型车762.5 400 
四级小型车321 200 
大型车652 300 
4A级以上(含4A级)旅游景点小型车863   
大型车12105   
存车处摩托车1.00     
助力车0.50     
自行车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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