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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间的差别定价政策,合理配置资源;
  (三)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和供求关系;
  (四)兼顾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七条 停车服务收费按区域划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包括:(1)新街口区域(华侨路、长江路、洪武北路、洪武南路、淮海路、石鼓路、王府大街、管家桥所围合的区域内);(2)夫子庙区域(平江府路、建康路、升州路、中华路、长乐路所围合的区域内);(3)山西路区域(山西路、湖南路、云南北路、大方巷、江苏路所围合的区域内)。
  二级包括:上述一级区域外,模范中路、新模范马路、玄武湖隧道、九华山隧道、龙蟠中路、长乐路、江宁路、东干长巷、西干长巷、凤台路、虎踞南路、虎踞北路所围合的区域内。
  三级包括:(1)上述一级、二级区域外,长江、中央北路、和燕路、栖霞大道、墨香路、经五立交、玄武大道、东方路、蒋王庙街、板仓街、北安门北街、城墙、中山门、中山门大街、胜利村路、光华路、大明路、永乐路、龙蟠南路、雨花南路、凤台南路、奥体大街所围合的区域内。(2)浦口区、六合区、江宁区、溧水县和高淳县的中心区域(由各区县物价局划定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级包括:上述一级、二级、三级区域以外的地区。
  第八条 停车服务收费可根据停车场的具体情况,经市物价局批准后,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
  (一)计时收费。计时收费应当安装经验收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系统。
  (1)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2)连续停放超过10小时,不超过24小时(含24小时)的,一律按10小时收费;
  (3)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1)、(2)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二)计次收费。
  (1)按照白天和夜间的收费标准分别实行计次收费;
  (2)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白天时段为上午8:00至下午20:00,其它时间为夜间时段;
  (3)对横跨两个时段,其中有一个时段停放时间不足2小时的,按进入停车场时段的收费标准一次收费。
  第九条 旅游景点的停车场,除4A级(含4A级)以上的一律按所在区域相应等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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