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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价费〔2009〕57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 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制定了《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 京 市 物价 局
二○○九年三月十日

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二条 南京市辖区范围内停车服务收费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南京市物价局是全市停车服务收费主管部门,南京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协同做好全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经南京市公安局批准设立的停车场和存车处,对各种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维护静态交通秩序、保障车辆安全所收取的费用。
  对无人值守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对医院、学校、体育馆(场)、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等设立的配套停车场鼓励实行免费停车。
  第五条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
  道路停车服务收费(不包括道路包月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它所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可在本规定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
  第六条 停车服务收费按下列原则制定。
  (一)实行等级管理,调节停车供需矛盾,引导停车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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