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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9年上半年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请将报名材料及相应费用按时交至省就业培训中心,逾期不再接受报名。

  08年统一鉴定不合格的人员,可报名参加补考。

  联系人:戚睿昕、马永平

  电话(传真):025-84573748

  地址:南京市洪武路267号洪武大厦3楼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职业指导人员等级申报条件和要求

申报等级

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职业指导员

 

 

1、连续从事本职业1年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2、具有大专学历﹝含同等学力﹞,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助理职业指导师

 

 

 

1、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2、具有大本学历﹝含同等学力﹞,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3、取得职业指导员资格证书1年,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职业指导师

 

 

 

 

1、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至少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2、具有大本学历﹝含同等学力﹞,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至少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3、具有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力﹞,连续从事本职业1年以上,至少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二篇,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4、取得助理职业指导师资格证书2年以上,至少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一篇,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高级职业指导师

 

 

 

1、连续从事本职业7年以上,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二篇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2、具有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力﹞,连续从事本职业满二年,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二篇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3、取得职业指导师资格证书三年以上,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二篇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4、在职业指导领域,做出特殊贡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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