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将报名材料及相应费用按时交至省就业培训中心,逾期不再接受报名。
08年统一鉴定不合格的人员,可报名参加补考。
联系人:戚睿昕、马永平
电话(传真):025-84573748
地址:南京市洪武路267号洪武大厦3楼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职业指导人员等级申报条件和要求
申报等级
| 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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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指导员
| 1、连续从事本职业1年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2、具有大专学历﹝含同等学力﹞,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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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职业指导师
| 1、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2、具有大本学历﹝含同等学力﹞,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3、取得职业指导员资格证书1年,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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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指导师
| 1、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至少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2、具有大本学历﹝含同等学力﹞,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至少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3、具有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力﹞,连续从事本职业1年以上,至少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二篇,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4、取得助理职业指导师资格证书2年以上,至少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一篇,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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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业指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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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续从事本职业7年以上,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二篇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2、具有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力﹞,连续从事本职业满二年,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二篇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3、取得职业指导师资格证书三年以上,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二篇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4、在职业指导领域,做出特殊贡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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