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日)废止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9〕2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是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责任主体,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住房保障工作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建设(房地产、住房保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物价、地税、民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考核主要以地级以上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年度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责任书为依据,包括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相关资金筹集和落实、项目建设和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自下至上进行,每年1月31日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完成对县级政府的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和考核结果书面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于每年3月31日前,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