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组织特困生就业实习。各大中专院校要加强就业实习基地建设,扩大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的地域范围和数量,组织未就业特困生到企业参加实习,提高特困生的职业技能和社会实践能力。
(二) 多渠道为特困生提供岗位援助。各级政府要大力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对城市绿化、保洁、保安、交通协管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提供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解决特困生就业。鼓励和支持再就业基地建设,集中安排未就业特困生就业。通过“双向选择”方式招聘毕业生的国有企业,要拿出一定岗位专门用于招聘特困生;凡接收应届毕业生10人以上未接收特困生的,由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实行首次就业安置。通过公开招考方式录用(招聘)毕业生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特困生。组织、人事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实施的“三支一扶”计划、“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等,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招募特困生。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为特困生就业搭建供需平台,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双向选择活动,给予重点推荐,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生源所在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向持有就业服务卡的特困生,提供不少于2次的推荐机会。特困生在就业服务卡有效期内2次不接受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安排的,不再享受相关推荐政策。
(三)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特困生就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鼓励各类用人单位积极接收特困生的政策措施。企业吸纳特困生就业,符合《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泰政发〔2006〕34号)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泰政办发〔2007〕60号)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四)鼓励支持特困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特困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费用减免政策;有创业愿望的,鼓励参加创业培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持《失业证》落实培训补贴;对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办理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特困生,符合泰政发〔2006〕34号或泰政办发〔2007〕6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