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特困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泰政办发〔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特困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切实做好特困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做好特困生就业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民生工程,注重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在全社会形成关心爱护特困生的浓厚氛围,支持、帮助特困生顺利就业,保障特困生的就业权利和机会,力争毕业当年年底前所有返回生源所在市、县(市、区)登记未就业的特困生基本实现就业,做到帮扶一人就业,解困一户家庭,温暖一方百姓。
二、特困生的条件
特困生是指符合城乡低保、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等特殊情况,就业有困难需要帮助的泰安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其中,升学、出国、参军、指令性就业、暂无就业意愿的除外。
三、特困生的认定
特困生具体认定标准,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执行。
省内高校特困生的认定工作,由所在学校负责组织。被认定为特困生的泰安生源毕业生,离校后持《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到生源所在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登记。
中专学校和省外高校泰安生源特困生认定工作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生源所在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就业报到证、县级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工会部门出具的《特困职工证》、扶贫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等材料,经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核查后,统一报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师范类特困生由市教育局负责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山东省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服务卡》。就业服务卡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