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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高校要充分利用自有的医疗卫生资源,在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条 参保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大病门诊治疗,就医管理、费用结算等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参保大学生在泰城城区外发生急、危重病时,可到当地乡镇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5日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参保大学生因病情确需转院的,定点医院应按照逐级转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及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同时,由所在学校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核准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
  (四)自杀、自残发生的医疗费用(非精神病);

  (五)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生育费用;

  (七)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其他不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在读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符合参保条件未参保,以后年度参保缴费的,应当补齐自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泰政办发〔2007〕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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