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测绘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测绘成果必须依法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基础测绘成果由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非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或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完善测绘成果安全保障体系,落实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制度。强化测绘成果保密和使用监管,严格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审批,严禁擅自提供和使用涉密测绘成果。依法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犯罪行为。加大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和使用的监管力度。加强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管理,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加强测绘成果汇交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
(二)加大测绘市场监管力度。
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从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加工、提供等测绘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严格执行测绘项目登记制度。健全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测绘质量监理制度,强化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加强对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和导航电子地图、重大建设项目等的测绘质量监督检查,保证测绘成果质量。加快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健全测绘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完善测绘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境外组织、个人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测绘执法监督,严厉查处无资质测绘、超资质超范围测绘、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未登记测绘等违法行为,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
(三)加强地图市场管理。
测绘、公安、民政、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地图市场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管,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强化对公开出版地图和媒体、广告、互联网网站登载地图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属性的监管力度, 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出版、传播、使用地图以及侵犯地图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地图产品生产、销售、出口的监管。有关单位公开出版地图时,不得使用自行收集或地名、民政部门尚未正式公布的地名资料。如公开出版物确需使用上述资料,需经同级地名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审查、批准。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国家版图意识,保障地图市场健康发展。
四、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完善测绘行政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