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园长、教师岗位资质准入制度,逐步达到全员持证上岗。到2012年,幼儿教师学历达标率达到95%以上。
三、完善农村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一)建立农村学前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管理,办好实验幼儿园,组织开展“山东省学前教育先进县”创建工作。各镇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农村学前教育经费筹措,改善办园条件,举办镇中心幼儿园,组织开展“威海市农村学前教育示范镇” 创建工作。村民自治组织要积极支持农村幼儿园建设,确保农村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农村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学前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措施、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农村学前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加强对各类幼儿园的分类管理,指导和推进家庭幼儿教育;承担幼儿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各级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规划、卫生、物价等部门要结合部门实际,认真履行职责。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女组织要积极发挥宣传和引导作用,推动农村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推行镇中心幼儿园独立建制。镇中心幼儿园为镇政府举办的公益性独立法人事业单位,负责镇域农村学前教育的管理、业务指导、考核评估等工作。
(三)严格教职工选配与管理。镇中心幼儿园所需教职工由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在现有中小学在职超编教职工中调剂解决,缺额人员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按所需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人员不得超过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总数的50%,人事关系由县级人才服务机构代理;镇中心幼儿园园长的选任,参照中小学校长的任职办法,在征得镇政府同意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聘任,享受与农村小学校长同等待遇。
四、优化农村学前教育资源配置
(一)合理调整农村幼儿园布局。要按照“适度规模、确保质量、就近入园”的原则,优化农村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到2012年,原则上人口4万以下的镇保留1所镇中心幼儿园;人口4万以上的镇保留1-2所镇中心幼儿园;布局调整确有困难的镇,镇中心幼儿园可另设1-2处分园,实行统一管理。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村、企业或个人开办幼儿园,新办幼儿园必须达到市级一类园以上标准,办园经费自筹自支,业务由镇中心幼儿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