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
4. 在本市重大安全隐患周报上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市级组织的大检查或暗访中提出限期整改的重大隐患,逾期仍未整改且主要原因在企业的。
三、建立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对外公布和撤销制度
(六)被确定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要在洛阳市安全生产信息网、洛阳日报、洛阳电视台等有关媒体上进行对外公布。
(七)违反本意见第二项第(一)条1、2、3、4、5、7、9规定的企业,对外公布时限为三个月;违反本意见第二项第(一)条6、8规定的企业,对外公布时限为半年。在公示期内,企业因违反本意见第二项第(一)条规定再次被评定为公示企业的,其时限予以重新计算。
(八)在公示时限内,企业确已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法、违规行为,隐患治理的较为彻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已基本消除,并已经有关政府调查处理过,由企业书面申请,县(市、区)安委会或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10日内组织评估考核,并报评定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将该企业从公示名单中撤销,并对外公布。
四、加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的管理
(九)凡是被列为公示名单的企业,除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行政处罚外,另采取以下限制措施:
1.经评定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将公示企业违法、违规记录对外公布。
2.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严格审核其有关申报材料,严格现场审查、日常监管、年度考核等。
3.在本年度内,不得参与县﹙市、区﹚、市组织的各种评先活动。
4. 列入公示名单的国有企业的领导在公示期内不得提拔。
5. 列入公示名单的企业,银行在贷款等方面予以限制。
6. 列入公示名单的国有企业,在公示期内,主要负责人离开本行政区,必须向主管部门履行请假手续。
(十)各县﹙市、区﹚安委会及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公示名单的确定、上报及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