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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公示制度管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的意见


  3. 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

  4. 在本市重大安全隐患周报上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市级组织的大检查或暗访中提出限期整改的重大隐患,逾期仍未整改且主要原因在企业的。

  三、建立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对外公布和撤销制度

  (六)被确定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要在洛阳市安全生产信息网、洛阳日报、洛阳电视台等有关媒体上进行对外公布。

  (七)违反本意见第二项第(一)条1、2、3、4、5、7、9规定的企业,对外公布时限为三个月;违反本意见第二项第(一)条6、8规定的企业,对外公布时限为半年。在公示期内,企业因违反本意见第二项第(一)条规定再次被评定为公示企业的,其时限予以重新计算。

  (八)在公示时限内,企业确已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法、违规行为,隐患治理的较为彻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已基本消除,并已经有关政府调查处理过,由企业书面申请,县(市、区)安委会或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10日内组织评估考核,并报评定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将该企业从公示名单中撤销,并对外公布。

  四、加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的管理

  (九)凡是被列为公示名单的企业,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行政处罚外,另采取以下限制措施:

  1.经评定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将公示企业违法、违规记录对外公布。

  2.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严格审核其有关申报材料,严格现场审查、日常监管、年度考核等。

  3.在本年度内,不得参与县﹙市、区﹚、市组织的各种评先活动。

  4. 列入公示名单的国有企业的领导在公示期内不得提拔。

  5. 列入公示名单的企业,银行在贷款等方面予以限制。

  6. 列入公示名单的国有企业,在公示期内,主要负责人离开本行政区,必须向主管部门履行请假手续。

  (十)各县﹙市、区﹚安委会及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公示名单的确定、上报及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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