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市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市人大、政协组织的暗访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有下列问题,由检查部门提出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企业。
(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
(2)未按《
安全生产法》第
十九条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备。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未将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纳入本单位年度的财务预算,做到安全生产资金专户储存,专项使用。
(5)企业取得行政许可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8.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
9. 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技术规程的行为。
(二)各县(市、区)安委会及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本辖区、本行业拟列入公示名单的企业填写《洛阳市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公示名单确定表》及随附材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矿山、危化等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报送评定管理办公室,评定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
(三)评定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核查。书面审核通过的,由评定管理办公室将拟列入公示名单的企业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该当事企业。5个工作日内,企业未提出异议的,由评定管理办公室列入公示名单。
(四)当事企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评定管理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对企业提出的复议事项,经评定管理办公室核实,发现确属错误的,应予以更正;经核实无误的,由评定管理办公室列入公示名单。
(五)下列企业直接列入公示名单:
1. 被国家安监总局列入隐患治理的企业;
2. 在省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省政府督查组或省辖市组织的互检﹚中被通报批评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