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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公示制度管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公示制度管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的意见
(洛政办〔20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诚信机制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行公示制度管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公示制度管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的意义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总体形势平稳。但是,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落实、“三同时”(即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手续不履行、隐患治理不彻底、培训率达不到要求等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不良记录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公示制度,可督促其尽快整改,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这对引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群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促使企业自觉地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大局具有重要作用。

  二、切实做好公示企业的认证和评定工作

  (一)在各种安全生产检查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公示的拟定对象:

  1. 被国家、省安委会通报批评的生产安全隐患企业;

  2. 被国家安监总局列入安全隐患治理的企业;

  3. 在省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省政府组织的督查组和省辖市之间的互检)中被通报的企业;

  4. 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没有进行延期的企业;

  5. 特种设备没有使用许可证或没有定期检验的企业;

  6.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没有履行“三同时”手续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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