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于兼做新旧混营业务的,是否分别核算,没有分别核算的不予退税。
6.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二)退税资料审核
1.审核退税单位的申报资料要件是否齐全;退税单位申报的应退税品目的销售收入、销项税金、进项税金、进项税金转出等数额是否真实、准确,相互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必须与销售收入明细账、应缴税金明细账核对相符。对于兼做新旧混营业务的退税单位,如经税务机关批准新品和废旧分开纳税的,按照废旧应纳增值税额办理退税;如新品和废旧采取统一纳税的,退税和非退税收入必须分别核算,进项税金采取收入比例法计算。
2.税票审核。主要审核税种和预算级次是否正确、税款所属年度是否与申报一致、缴款人和申报人是否对应、印章是否齐全(特别是国库经收处的印签)、有无漏填项目、有无“稽查”、“补税”字样、有无出口商品增值税专用税票;税票原件是否为第一联(银税通税票除外)。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审核。重点审核账表之间对应、勾稽关系及数字的一致性、真实性,并将增值税申报表反映的应缴税金、已缴税金与税票合计数进行核对,是否存在应缴未缴或“寅吃卯粮”的情况。
4.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办理
1.上报的退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2.税务、审计等执法机关查补的增值税税款。
3.应退税商品与非退税商品未分开核算的。
4.年终实施清算程序后,当年有欠缴增值税并未办理缓交手续的。
5.实交税金大于当年应缴税金的部分。
6.违反有关法律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7.其他不符合退税要求的。
五、其他事项
(一)初次审核时间及要求
自3月16日起,各退税单位按照上述审核要求向负责初审的各区县财政局报送2009年1月、2月增值税税款退税审核资料。前2个月没有交纳税款的单位需上报上述第三部分申报材料中的第9条的相关资料备案,并由各区县财政局对申报资料审核后上报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专员办。
(二)相关部门地址及联系方式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处
地址:紫竹院路45号鑫正大厦513房间(紫竹桥西200米路北)
邮编:100089
联系人:白兰 联系电话:68473198
北京市财政局税政处
地址:航天桥东200米路北
联系人:姚俊 联系电话:88549408
附件1:《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字[2009]7号)(略)
附件2:退税书面申请模板(仅供参考)
附件3:《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
附件4:《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
附件5:《收入退还书》
附件6:《销售新品、旧货说明》
附件7:《金融机构结算声明》
附件8:《未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声明》
附件9: 《再生资源先征后退登记表》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2:
关于办理退付 年 月-- 月增值税的请示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并北京市财政局、××区(县)财政局:
我单位主要经营 。
依据财税[2008]157号文件精神,本单位 属于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范围。
年 月―― 月,本单位相关的增值税收入、税金等情况如下:
项 目
| 销售额
| 税率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进项税转出额
| 应交税金
| 已交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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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应税货物、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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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货物、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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