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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江西省从事个体经营有关人员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关于江西省从事个体经营有关人员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9〕17号 2009年1月2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鼓励各类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江西省从事个体经营有关人员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江西省从事个体经营有关人员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序号 执收部门 收 费 项 目
1 劳动保障部门 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收费
2 劳动能力鉴定费
3 职业介绍求职登记费
4 个人委托保存人事关系和档案费
5 税务部门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6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统一代码证书费
7 计量器具检定费
8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
9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检验费
10 交通部门 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1 道路运输证工本费
12 船舶登记费
13 建设部门 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14 城市占道费
15 工商部门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
16 农业部门 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
17 水利部门 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18 体育部门 防洪保安资金
19 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0 卫生部门 健康合格证工本费
21 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
22 预防性体检费▲
23 预防接种劳务费
24 文化部门 《娱乐场所审核合格证》工本费
25 《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
26 民政部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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