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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实施职业培训特别计划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失效]


  3、实施方式

  培训机构可由自身具备培训条件的集团公司(大企业)承担;缺乏培训条件的,可委托经签约认定的补贴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计划制定项目培训方案,其中,企业特有职业(工种)培训方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实施,社会通用职业(工种)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方案报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

  培训内容应根据职业(工种)标准,结合岗位技能要求确定,也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开展上岗、初级连读或初级、中级连读,同时应增加安全生产知识、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等内容。培训形式既可全日制,也可非全日制。

  企业职工培训后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纳入鉴定公告的职业(工种)和专项职业能力由市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实施鉴定,企业特有职业(工种)在经认定的企业内鉴定所(点)实施鉴定。对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由国家行业部门实施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4、经费补贴

  经认定的困难企业职工培训后鉴定合格的,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100%培训补贴;其他面上企业职工参加培训且鉴定合格的,按现行规定给予50%培训补贴。

  (二)对青年大学生开展技能培训

  1、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技能培训。本市生源的大学生在毕业学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高层次培训项目且鉴定合格的,按现行规定给予50%培训补贴;毕业后未就业的本市大学生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且鉴定合格的,按现行规定给予100%培训补贴。补贴经费从市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进一步推进校企合作培养工作。扩大校企合作规模,完善校企合作定向培养模式。对高校开展校企合作定向培养而增加实训费用的,按现行规定给予校企合作院校培训补贴及定向企业实训带教补贴。

  3、2009年,对非上海生源的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参照上述1、2条办法执行。

  (三)对毕业后未就业的青年(大学生)开展职业见习

  进一步鼓励毕业后未就业的青年(大学生)参加职业见习。2009年,除将部分生产经营稳定且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纳入见习计划,还应将见习计划拓展到事业单位。探索将见习基地延伸到可以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管理见习岗位的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社会公共服务部门。适当延长见习时间,最长可延长至12个月。

  见习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现行规定给予当年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费补贴,同时鼓励各区县或单位再给予见习青年(大学生)一定的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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