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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实施职业培训特别计划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7月11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1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实施职业培训特别计划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
(沪人社技发[2009]1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当前金融危机对本市就业的影响,提高劳动者的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2009年实施职业培训特别计划。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

  围绕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各类劳动者的就业需要,依托行业、企业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大力开展技能培训。2009年,重点对受金融危机影响严重的企业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促进其稳定就业;对青年大学生开展技能培训和职业见习,帮助其实现就业;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就业预备制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二、政策措施

  (一)对受金融危机影响严重的企业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

  1、实施范围

  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本企业实行岗位共享或处于停工期间的职工(含外来农民工,下同)参加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培训。面上其他企业也要积极组织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培训的职业(工种)应该是与本企业生产服务岗位相关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包括纳入本市当年度鉴定公告的社会通用职业(工种)和专项职业能力、经认定的本市企业特有职业(工种)及纳入国家职业资格序列的行业特有职业(工种)。

  2、培训计划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中央在沪企业应在排摸企业培训需求的基础上,制定总体培训计划,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区县属企业以及私营、外资企业应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制定培训计划;市属企业由各控股集团公司(主管局)制定培训计划;中央在沪企业根据自身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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