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第四阶段为总结表彰阶段(2010年3月)
举行全国第三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上海市活动总结表彰会,汇报展演优秀节目,交流总结典型经验,颁发全国及上海市各奖项。
七、奖项设置
(一)对展演活动期间,组织学生参与面广,具有活动特色,并取得一定成绩的区县,授予“全国第三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上海市活动优秀组织奖”;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将按教育部规定推荐上报,作为“全国第三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优秀组织奖”的候选单位。
(二)艺术展演活动期间的市级单项活动和比赛设立单项奖,具体细则另发。全国单项活动和比赛奖项设置,按全国展演活动组委会规定设立。
八、组织工作
(一)全国第三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上海市活动设组委会,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项活动的组织实施。组委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科技艺术教育中心(华阳路112号;邮编200042;电话62521985,62525192)。有关单项展演活动由部分区县参与协办。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艺术展演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此项工作,要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协调区县青少年活动中心和少年宫开展活动,要落实专项经费,制订活动方案并报市组委会办公室。
(三)全国第三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由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主办,上海市教委承办,并将于2010年2月在上海进行现场展演。届时,来自全国各省市的代表团师生将来沪交流艺术教育成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承办工作,配合活动组委会成立相应的承办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有关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和学校承担比赛的接待和演出剧务工作(展演组织和接待工作方案另发)。
九、活动经费
(一)全国第三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上海市活动组委会组织的活动经费,由市教委申请专项;各区县、学校活动经费由区县、学校自行解决。
(二)国家集中展演发生的费用由市教委申请专项解决。
附件:1.
教育部关于举办全国第三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通知(略)
2.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三届全国中小学艺术教育论文报告会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