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办发[2009]13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日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尽快有效推进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有关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及其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部署、执行、督促检查不力,致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不能顺利开展的;
(二)无不可抗拒力因素不能如期完成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任务和目标,工作效能低下,城乡市容环境面貌无有效改善的;
(三)对因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不力而引发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瞒报、谎报、漏报、缓报或者防范、救援、处置不当的;
(四)违法占用、挪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或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的;
(五)对灾区城乡过渡安置点、农村和城镇恢复重建的公用设施、环境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和管理不安排、不部署、不检查、不落实,致使发生疫情或灾区群众集体上访的;
(六)对有关行政机关或部门依法提出的《执法监督建议书》不依法办理并给予回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