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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草种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2009)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60-1号)


  《四川省草种管理试行办法》修正案已经2009年1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蒋巨峰

二○○九年二月十五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草种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
(2009年1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
省人民政府令第160-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四川省草种管理试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修改为:四川省草种管理办法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我省草种新品种推广应用前须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草种新品种可以直接在我省推广应用;外省省级审定通过的草种新品种在我省推广应用前,须经我省省畜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区域试验,确定其推广应用价值和适宜种植的区域。

  三、删去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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