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工作的;
(二)以送礼、宴请、回扣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任务的;
(三)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及规划条件,编制城乡规划和进行建筑设计的。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
(二)指使、授意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违反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及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
(三)不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及规划条件进行工程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四)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工程建设的;
(五)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求、命令、指使有关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的;
(二)强令违反城乡规划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
(三)干扰、限制、阻挠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案件的;
(四)在城乡规划工作中,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好处,或者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亲友或身边工作人员说情,谋取私利的。
第十二条 有关责任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机关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按照处分权限和相关程序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