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建立评标专家随机抽取和语音通知系统、评标网络监控系统、企业信息查询系统,为评标专家抽取保密性和评标工作公平性提供技术支持;
2.要能提供网上发布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招标文件供潜在投标人免费下载等信息化服务,方便招标人选择使用;
3.应当妥善保存工程交易活动产生的文字、音像、图片资料和原始记录,并制定相应的查询和保密管理措施;
4.要认真研究并积极稳妥地推进网上招标备案、网上报名、电子标书及计算机辅助评标等工作,进一步降低投标人成本,提高招标效率,加快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进度,进一步提高工程交易活动操作的客观性和透明度;
5.有条件的,还要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为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配合做好诚信信息的发布工作。
(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按照国家、地方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同时,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工作人员的管理,预防和杜绝工作人员的各种违规行为。
(三)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监察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具体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健全和规范工作的协调机构,并按规定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集中办公的“窗口”,加强对其工作进行指导,依法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纪行为。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已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施监督指导。
十、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坚决查处招标投标当事人(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委员会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省建设主管部门将按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要求,2010年前在海南省建设系统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系统上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 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建设主管部门;省建设主管部门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公告。
(二)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三)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