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切实加强对投标人的监督管理,遏制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人必须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严禁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承包任务。
(二)投标人委派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如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必须是在本企业注册、具备执业资格的相关人员。从2009年4月1日起,新建项目的招标投标一律由本企业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建筑施工企业原项目经理证书一律停止使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串通投标行为: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担保来源于同一投标人或同一账户;
5.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机构或同一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
6.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四)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投标人没有提交投标担保或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投标人应当赔偿损失:
1.放弃中标的;
2.拒不提交履约担保的;
3.投标截止之后至投标有效期限终止期间撤回投标文件的;
4.因投标人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投标资格或裁定中标无效的。
八、按照《意见》要求,整合我省建设行业现有的省、市(县)两级工程评标专家资源,积极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工作。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已设立的工程评标专家库,将其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要抓紧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为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做好技术准备。
九、健全和规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运行,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加强设施建设,特别是要加快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相关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和充实相关数据库,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除满足工程交易活动的基本需要外,还要进一步完善并拓展服务功能,为有关各方提供安全、准确、高效、优质和多样的信息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