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企业,且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4.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进行招标情形。
五、清理和整顿工程招标代理市场,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为。
(一)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二)本省招标代理企业申报资质时不设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统一使用省级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
(三)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琼承揽招标代理业务,须到省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单项备案手续后,方可在资格许可范围内开展单项招标代理业务。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2.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3.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4.泄露或者出卖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5.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6.擅自修改经批准或备案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7.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8.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六、进一步约束招标人的招标行为,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招标人应依法招标并不得有以下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在资格预审评审或开标之前开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并将资格预审或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授意投标人撤换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名单等应当保密的信息;
(三)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或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
(四)组织、授意或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提供方便;
(五)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