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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2.实行资格预审的,可采用合格制审查办法或者有限数量制审查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合格制。采用有限数量制审查法的,招标人预先规定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9家;有限数量制采用量化打分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3.当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数量过多时,可采用随机抽签的办法选择规定数量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六)政府投资的工程,除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外,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可积极探索实行科学、公正、合理的评标办法。特别是对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一般工程,可选择更能体现客观和公平原则的合适的评标办法。
  各市、县要充分发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商务标评审中的作用,完善与之相适应的评标细则,逐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评标。

  三、放宽社会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限制。

  (一)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涉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二)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标,并可以自行选择招标方式。招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将招标结果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符合以下条件:
  1.招标人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项目法人资格;
  2.招标人具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
  3.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至少有3名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熟悉和掌握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注册在本单位的注册造价师)。

  四、工程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2.施工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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