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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每年1月底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辖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减排办(设在市发改委)。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建委、监察局、人事局、国资委、质检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于每年5月底前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对各县区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节能减排办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三)对市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各县区经贸局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县区经贸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市经委。市经委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经委。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市经委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

  四、奖惩措施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南宁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南宁市暂停对该县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南宁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企业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得享受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节能减排及其他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市经委强制企业进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市经委,限期整改。对重点耗能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市国资委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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