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9〕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南宁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南宁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08]9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我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我市年耗1万吨以上标准煤的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市经委与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县区能耗指标和市经委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区和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每年年初,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下达年度节能目标计划,市经委与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作为当年考核目标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