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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根据我市2009年1月24日出台的《关于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通过,现将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年限,由现行的20年延长至30年。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款年龄由法定退休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65周岁,女工人55周岁,女干部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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