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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降低担保贷款成本。要打破各类动产和不动产评估垄断,对价值变动较小的动产不动产取消逐年重复评估的规定。各类评估企业要认真执行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提供方便快捷服务,不得乱收费。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

  (四)对担保公司在反担保和代位清偿时涉及的房地产、车辆设备、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和过户等有关收费,有关部门要按国家规定的最低限收取。

  七、监督管理

  (一)市经委负责全市担保公司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服务和备案工作,并将备案有关情况报省中小企业厅。

  通过备案的担保机构可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经验交流、银企合作等活动,享受国家各种相关优惠政策。要在条件成熟之时,组织成立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并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担保行业自律组织作用。

  (二)要充分发挥市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在担保、贷款中的桥梁作用。市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要根据会员单位的实际情况、项目的特点,积极向担保公司推荐项目,创造一个推荐、担保、贷款比较畅通的融资渠道。同时,市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要广泛发展会员,完善资金需求项目库。建立入会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业务培训、经验交流、银企合作等活动。

  (三)各县区要加强领导,指定部门和专人,组织辖区内的中小企业加入市中小企业促进会,推荐符合条件有资金需求的项目,进入资金需求项目库。

  (四)担保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备案机关报送担保公司备案表、变更情况表、业务调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

  (五)市经委会同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对担保机构的业务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担保机构应当接受监督检查。

  (六)担保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报告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6〕17)执行。

  (七)担保公司每月向市经委、财政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表、财务报表及要求的其他资料。

  (八)担保公司每半年(于1月20日、7月20日前)向市经委报送机构运营情况报表及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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