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担保公司之间可根据各方的优势依法开展联合担保,也可对协作银行开展授信担保业务,提高担保工作效率。
五、风险控制
(一)担保公司应坚持风险分散原则。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公司担保责任额一般不超过担保公司到位担保资金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二)担保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为各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业务应当在年审计报告中单独陈述。
(三)担保公司要建立科学的项目评价体系和严格的项目评审制度。全面收集被担保人信用记录、财务与非财务等相关信息,系统评价项目风险,设计完备的风险控制方案,打造信用品牌,防止信用违约发生,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形成。
(四)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信用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逐步建立资信评估标准体系。
(五)担保公司应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控制,实行全程风险管理制度。
(六)担保公司应严控操作风险,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内部报告与警示、追究责任等内控制度,严禁违规操作。
(七)担保公司应设置内部稽核制度,对项目评审、决策程序和内部财务管理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查或审计。
(八)担保公司应建立风险准备制度:
1. 按当年担保费收入50%提取准备金;
2. 按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的1%计提风险准备金,累计提至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3. 本着自愿原则按未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损益期在一年以上的,提取长期责任准备金。
前款所列各项准备金按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列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计入担保成本。
(九)建立债权人与担保机构、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担保机构与债务人之间的风险责任分担制度。
六、扶持政策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补偿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拟定方案。
(二)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和国家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文件)精神,对非经营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为其申请3年内免征营业税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