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拟任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8. 担保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9. 担保公司主要发起人近三年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的报告。
相关证件核验后,原件退还担保公司,复印件由市经委留存。
(三)担保公司如变更,由担保公司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一式四份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1. 变更备案申请书;
2. 工商机关变更核准通知书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的文件;
3. 《备案表》;
4. 备案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申请变更备案的担保公司提交材料齐全的,由市经委报省级备案机关备案。需变更《备案证》的,由省级备案机关收回原《备案证》,重新核发《备案证》。
(五)担保公司注销登记时,担保公司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经委申请办理注销担保公司备案手续,缴销《备案证》。
(六)担保公司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时,需持下列证件和资料一式四份到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1. 注销申请;
2. 担保公司全体股东有关注销登记的决议或决定;
3. 税务机关(国税、地税)出具完税证明;
4. 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审查意见、核定结果;
5. 担保公司开业备案表;
6. 《备案证》;
7. 其他有关注销文件。
四、担保业务
(一)担保公司业务(以下简称担保业务)是指专门为中小企业融得生产及经营活动所需的各项经济要素,依法提供信用保证并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二)担保公司可以直接对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也可委托协作银行开展授信担保业务。担保品种和业务重点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三)担保费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确定基准担保费率;具体收费可按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在基准担保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由担保公司与企业共同协商确定担保费率。
(四)担保公司可向具有再担保资格的担保机构申请一般再担保,以提升其信用水平和担保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