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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指导意见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指导意见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9〕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我市将建立20家担保公司,开展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工作。现就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三)配有符合担保公司任职资格的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并独立承担担保责任;

  (六)符合市政府对担保业统筹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

  二、担保公司办理程序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申请成立担保机构,首先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其次同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贷币资本全部到位后一个月内到市经委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三、担保公司的备案登记程序

  (一)办理担保公司备案时,由担保公司填报《担保机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经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送市经委,上报省级备案机关,统一核发《担保机构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

  (二)申请办理担保公司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式四份:

  1. 《担保机构备案表》;

  2. 担保公司筹建方案;

  3. 商业银行的合作协议;

  4.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或事业法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6.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纳税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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