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外资研发机构须有必需的研发经费,用于研发的投资总额应不低于200万美元,年度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研究开发经费应占总收入20%以上;设立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研发经费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二)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三)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第七条 省外经贸厅会同省科技厅等部门对外资研发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批。
(一)研发机构设立程序:
1.外商以合资、合作、独资形式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由省外经贸厅进行审批,报省科技厅备案。
2.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研发机构或分公司,属限额以下鼓励类、允许类的,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原审批机关审批,属限额以下限制类的,由省外经贸厅审批,并报科技厅备案。
(二)设立研发机构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报告中应注明以下内容)
(1)研究开发的方向、领域,主要任务和实施计划;
(2)场所、人员及有关科研条件的情况;
(3)进行研发所需要资金的来源,具体用途,数额,相应的财务预算报告;
(4)研究样品、化学试剂清单;
(5)研发内容先进性说明及研发成果归属。
2.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仅需要章程)
3.投资各方的董事、监事委派书。
4.投资各方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
5.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省外经贸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对我省外资研发机构进行管理。
外资研发机构应将其上一年研发和运营的活动情况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分别上报省外经贸厅、省科技厅。
已设立的外资研发机构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在闽设立的外资研发机构享受与省内科研机构同等待遇,同等享受政府各种优惠政策、扶持措施和优质服务。鼓励外资研发机构参与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