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单位,应当将从事内部审计人员的基本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相应的审计机关备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曾在被审计单位担任领导职务,脱离被审计单位不满两年的;
(四)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
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决定。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工作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审计评价;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六)参与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重大合同的签订并对其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七)根据需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意见;
(三)参加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召开的与重大经济决策有关的会议,召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