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甘肃省内部审计试行办法》已经2009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守盛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
甘肃省内部审计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一)使用、管理财政拨款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社会公共基金(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三)国有、国有控股或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
(四)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五)上市公司;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权力机构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相对稳定,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