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通过传输系统传递的电子信息,应使用传输系统的“查询明细数据”功能进行查询。经查询信息存在的,可通过“数据导出”功能导出相关电子信息并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使用。
第十九条 缺失或不符的外贸企业专用发票稽核、协查电子信息,通过“查询明细数据”功能查询不存在的,应通过传输系统上报审核疑点信息(Fc)数据。
第二十条 通过明细数据查询或上报疑点数据查询仍无电子信息的,各市应于季度终了10日内,按规定的格式(见附件1-5)汇总上报省局。
第二十一条 缺失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先由国税机关逐级查询,经查询不存在或国税机关对已接收信息有疑问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向出口企业出具《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以下简称《查询通知书》),出口企业凭《查询通知书》向出口收汇核销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查询收汇核销情况。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各市要严格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鲁国税发[2004]172号)的有关规定,做好传输系统和所需相关计算机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信息管理人员应于每月月底对电子信息进行备份并填写“数据管理日志”。备份后的文件须异地存放,一般不直接保存在服务器上。同时还应每半年将备份数据转储至光盘或其他可靠存储设备。
第二十四条 电子信息既是国税机关审核退(免)税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经营的商业机密,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泄露有关电子信息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引发责任事故的,将酌情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工作要求及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市局应设置出口退(免)税信息管理员岗位,具体负责电子信息的汇总上传、接收读入及查询使用等工作。信息管理员不得与系统管理员兼岗,不得人为变更电子信息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与信息中心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传输系统的使用和运维工作。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负责使用传输系统进行数据的上传、接收及查询工作;信息中心负责传输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电子信息的上传、接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时上传或接收的,应及时协调解决并逐级向省局反映。
第二十九条 省局负责对各市电子信息传输的质量、时限等进行考核。存在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将在出口退税年度工作考核中予以扣分;情况严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