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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地震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地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石家庄市地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四)违反本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停止、不采取补救措施和恢复原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违法行为: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事先征得同意的;
  (二)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执行标准:
  (一)违反本法规定,情节轻微,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能够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和采取补救措施到位的,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违反本法规定,情节较重,违法行为能及时停止的,但恢复原状和补救措施不够及时到位的,责令恢复原状和补救措施及时到位,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违法行为能够停止,但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和恢复原状的,责令恢复原状和补救措施及时到位,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违反本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停止、不采取补救措施和恢复原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破坏地震监测设备、设施、观测环境



  违法行为:破坏地震监测设备、设施、观测环境
  认定依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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