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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地震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地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石家庄市地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处罚依据: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动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执行标准:
  (一) 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或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间内未改正到位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正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违法行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事先征得同意的;
  (二)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执行标准:
  (一)违反本法规定,情节轻微,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能够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和采取补救措施到位的,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违反本法规定,情节较重,违法行为能及时停止的,但恢复原状和补救措施不够及时到位的,责令恢复原状和补救措施及时到位,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违法行为能够停止,但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和恢复原状的,责令恢复原状和补救措施及时到位,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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