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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地震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地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石家庄市地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一)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情节轻微未造成实体性不良后果、愿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情节严重、已经完成施工图设计尚未开工,不积极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责令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情节严重,拒不配合执法工作或者拒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工程开工后尚未改正的,责令改正,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违法行为:建设单位不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
  认定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处罚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未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的,由县级以上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的,由设区的市以上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建设单位不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但接责令改正通知后,能及时改正并办理有关确认手续的,也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罚款。
  (二)建设单位不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接责令改正通知后,仍不办理有关确认手续但尚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单位不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接责令改正通知后,仍不办理有关确认手续并已经开工建设并继续建设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违法行为: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动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认定依据:《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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