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执行标准》中有关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二十条 市地震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和要求,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范适时修改、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我市各县(市)、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地震行政处罚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石家庄市地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执行标准(试行)
第一章 抗震设防要求管理
第一条违法行为: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
四十四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
四十二条第一款、《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第
十七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
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
四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