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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地震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地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石家庄市地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二)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三)阻扰、抗拒执法的;(四)伪造证据,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五)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状态下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六)违法数额较大的;(七)主观恶意明显的;(八)指使、胁迫他人或诱骗、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九)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同时具有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综合各情节的比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 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范围内,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一)罚款幅度的适用。行政处罚中适用罚款的,在法定幅度内按罚款数额比例分为较小数额的罚款、一般数额的罚款、较大数额的罚款三个层次。适用较小数额罚款的可以在法定幅度的下限以上、不超过总幅度值40%的范围内自由裁量;适用一般数额罚款的可以在法定幅度的下限以上总幅度值40%至70%的范围内自由裁量;适用较大数额罚款的可以在法定幅度下限以上总幅度值70%至法定幅度的上限范围内自由裁量。(二)处罚种类的适用。严重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吊销资质证书、较大数额的罚款;一般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般数额罚款;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警告,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应当先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超过规定期限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可根据执法的具体情况予以规定。
  第十四条 在适用自由裁量权作出相应幅度的处罚时,应当有充足的事实、理由、证据,并在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合议笔录中予以说明,在证据中予以体现。
  第十五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一律由我局执法处室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报请局长批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按照《石家庄市地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执行。标准之外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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