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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地震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地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石家庄市地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地震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地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和《石家庄市地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石震〔2009〕8号)


各县(市)、区地震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石家庄市地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石家庄市地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石家庄市地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我局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但要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五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按照顺序,遵循下列原则:(一)效力层次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法律法规等对于冲突适用规则有不同于上述之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六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违法行为可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行政处罚可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七条 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下给予行政处罚。从重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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