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考核
(1)符合政策生育率的统计求实率2008-2010年每年达到95%以上。
(2)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2008-2010年分别达到87%以上、88%以上、89%以上。
(3)当年生育子女夫妇的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2008-2010年每年达到80%以上。
(4)育龄群众优生优育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
(5)育龄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情况。
(6)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规范工作流程和操作要求,强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提高优质服务水平情况。
(7)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准确率均达到100%。
(8)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到位情况。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率达到90%以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流、反馈情况;流动人口享受计划生育基本免费项目服务率达到90%以上。
(9)计划生育WIS数据库主要信息准确率达到98%以上。
(二)对省直相关责任部门的考核内容和评价指标
根据中央提出的“要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标本兼治工作机制,加强综合治理的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要求,按照省直相关责任部门《2008-2010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进行考核。
四、考核程序和评价方式
(一)对设区市的考核程序和评价方式
1、设区市每年11月底前把对所辖县(市、区)的考核结果和排队情况,上报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2、省每年直接抽查县(市、区)进行考核,作为省对设区市考核评价主要内容之一。
3、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由相关部门提供(交换)数据信息。统计部门负责提供性别比数据;卫生部门负责提供接生婴儿分性别统计数;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提供打击“两非”案件数;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户籍统计相关资料等。
4、对阳光热线举报、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网络信息、信访、专项督导、新闻和社会调查等各种渠道反映的政策外生育、乱收费、乱罚款、损害群众利益、弄虚作假和行业作风等方面违反政策规定的问题,列入对相关县(市、区)和所在设区市考核评价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