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级响应
当猪粮比价连续四周处于6∶1-5.7∶1之间(蓝色区域)时,由省商务厅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场情况增加必要的省级冻肉储备。着手做好实施二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二级响应
1.当猪粮比价低于5.7∶1时,通过财政贴息的形式鼓励大型猪肉加工企业增加商业储备和猪肉深加工规模。
2.当猪粮比价连续四周处于5.7∶1-5.2∶1之间(黄色区域)时,由省商务厅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适当增加省级冻肉储备;除落实省下达的冻肉储备规模外,各设区市要适当增加地方冻肉储备,也可以适当增加地方活体储备。
(四)一级响应
1.当猪粮比价低于5.2∶1(红色区域)时,由省商务厅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报请省政府同意,增加省级冻肉储备规模,具体数量根据当时市场情况确定。
2.增加省级储备后,猪粮比价仍然低于5.2∶1,而且出现养殖户过度宰杀母猪的情况,月度母猪存栏量同比下降较多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对省内国家确定的生猪调出大县的养殖户(场),按照每头能繁母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增加发放临时饲养补贴;对省内国家确定的优良种猪场的养殖户(场),按每头种公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临时饲养补贴。
(五)其他异常情况
当出现生猪价格异常下跌的其他情况时,及时研究提出调控生猪市场的相应措施。
六、市场监管
农业部门负责加强饲料安全和动物防疫监管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按照《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监督做好病死猪和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工作。商务部门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农业、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猪肉检疫和检验制度,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流入市场。质监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肉制品企业的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按照规定选购原料猪肉,进一步加大对生产不合格肉制品的查处力度。商务、工商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屠宰加工和销售病害猪肉和注水肉等不法行为,规范生猪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清理整顿在生猪饲养、运输、屠宰和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税费。价格部门加强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