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的通知
(冀发改经贸〔2009〕224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畜牧兽医(农业)局、商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印发给你们。
各地要加强生猪市场监测统计和信息预警,执行预案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主管部门。
附:河北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附:
河北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
在坚持实施现行扶持生猪生产发展政策的基础上,为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维护生猪养殖户利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特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在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加强政府调控,调节市场供求,引导市场预期,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的周期性波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以市级储备为主,省级储备为辅,分级负责的生猪市场调控管理体系,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辖区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努力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调控的工作格局。
二、预警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