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提高城乡居民低保补助标准,提高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多渠道增加农牧民收入。动态调整城乡低收入群体、大中专院校家庭困难学生的补贴标准。完善市场导向的工资分配机制,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职工工资和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的机制。健全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和教育、医疗等救助制度。(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负责)
(二十八)多层次解决群众住房困难。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增加保障性住房的收购和开发建设投资,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加大破产企业困难职工危房改造力度,全面启动牧民定居和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程。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农民工住房政策。(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
(二十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数达到69万人。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积极探索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完善城乡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保障制度,全省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数达到73万人。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与财政补助水平,适当扩大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推进失业保险与就业联动,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6万人。落实工伤保险政策,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5万人。探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标准增长机制和应急救助机制。完善城乡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办法,实现应保尽保。(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
(三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整治和安全生产。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大检查,推进食品药品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质量标准,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行严格的食品安全质量追溯制度、召回制度、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防重大事故发生。(省农牧厅、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质监局负责)
(三十一)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完善信访制度。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平安寺院”建设活动。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的管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安定,扎实推进平安青海建设。积极开展军民共建,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加强民间组织引导管理,重视老龄工作。做好测绘、气象、防震减灾、档案、史志研究、慈善救助、红十字等各项工作。(省民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信访局、省测绘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档案局、省国动委综合办公室、省地方志办公室、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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