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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辅助生殖术,有生育登记卡(证)的,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但体外胚胎必须是夫妻本人的精子和卵子。为参保职工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的医疗机构必须在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无生育登记卡(证)的,实施辅助生殖术及产前检查、分娩发生的所有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九)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做输精(卵)管复通术(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前的门诊相关检查医疗费使用医疗保险IC卡现金结算,出院后按同一次住院办理报销手续。因先天性畸形或炎症(对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炎症,实施的输精(卵)管复通术,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实施的输精(卵)管复通术,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十)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因计划生育原因需实施子宫输卵管通液术,按宫腔内节育器放置术支付标准结算(检查不孕不育症实施的子宫输卵管通液术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十一)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因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后,需办理转院治疗的,职工在实施“分娩、终止妊娠术(因母婴原因)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按生育保险政策结算,在未实施“分娩、终止妊娠术(因母婴原因)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按医疗保险政策结算(属于保胎治疗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支付)。
  (十二)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因“分娩”(有生育登记卡〈证〉的)住院,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指征,个人要求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出院按“自然分娩”结算。
  (十三)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需住院取环的,出院时按“住院终止妊娠术”支付标准结算;需住院剖宫取环的,出院按 “剖宫产”支付标准结算。
  (十四)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因“分娩” 住院(有生育登记卡〈证〉的)子宫破裂的,出院时按 “剖宫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支付标准结算。
  (十五)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因“分娩” 住院(有生育登记卡〈证〉的)宫颈裂伤的,出院时按 “人工干预分娩”支付标准结算。
  (十六)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未采取节育避孕措施(有医学证明因疾病不能采取节育避孕措施的除外),计划外妊娠的(无生育登记卡〈证〉的),其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十七)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由于上述特殊情况发生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属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按本款规定的支付标准的50%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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