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2009]18号)
省直生育保险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切实做好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根据《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下称《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经办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含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因生育需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一)女职工妊娠90日内向用人单位提交本人结婚证、生育登记卡(证)、围产保健手册、医疗保险证的原件及复印件、IC卡、医学诊断证明书(对于体外胚胎的,还需提交精子和卵子来源的医学证明书)。由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认真填写《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备案表》一式三份。用人单位收到上述材料30日内,持此材料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在省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才能使用医疗保险IC卡结算。
(二)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是指其配偶为农民或城镇居民,与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其配偶为大中专毕业生暂无工作单位的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政策)妊娠90日内向男职工用人单位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男职工的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IC卡,男职工单位及配偶所在地居民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书和本款(一)规定的材料。男职工用人单位收到上述材料30日内,持此材料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二、省直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须到省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
省直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门诊或住院,须到省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就医时出示医疗保险证、IC卡和病历本(办理住院手续时,还需出示生育备案表);门诊(急诊)接诊医师首先对就医的职工与其出示的医疗保险证和病历本是否相符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无误(长期派驻外地的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到本人所在地选择的并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备案的两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金就医。急诊就医按《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