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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北京市血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北京市血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卫监字〔2009〕47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采供血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典,确保首都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北京市卫生局决定对全市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开展血液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并对采供血机构血液质量进行抽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对采供血机构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采供血机构及人员资格,献血者管理,血液的采集、检验、储存、发放和运输管理,落实有关实验室质量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医疗废物处理等法规、制度的情况。
  (二)对流动采血车和固定采血点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采血点备案情况、消毒隔离情况、人员资质、采血环节、医疗废物处理等情况。
  (三)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血液的供应情况,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情况,临床用血的核查、储存和临床输血前检测情况以及医疗机构有无自采自供血行为等。
  二、血液监督抽检工作
  (一)检验项目: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4项。
  (二)采集血液样本及送检要求:
  1.各采供血机构已完成了初、复检的分离成份血血袋剩余血样。
  2.监督检查人员采样后,应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并由被抽检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3.抽检的样品应在2-6摄氏度冷藏箱内保存和运输。
  4.卫生监督机构采集的血液样本应及时送至有资格的血液质量检定机构检验。
  三、时间与安排
  (一)区县自查
  2009年3月-9月,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对辖区内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开展血液安全监督检查。 要求对以上机构的监督至少覆盖一次。并于2009年9月30前将书面总结和《2009年血液安全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二)市卫生局抽查与督查
  1.2009年3月下旬,市卫生局结合采供血机构血液质量抽检开展对各区县采供血机构的检查和临床用血医疗机构的抽查,重点听取各区县2009年关于血液安全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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